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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首页 > 保密竞业限制

  • 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浙江这几个省市是中国劳动争议案件的集中地,因此,这几个省市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基本上代表了目前司法实践中的主流意见,笔者通过对上述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台的指导意见的分析,认为司法实践中关...[详情]

  • 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在《劳动法》中找不到答案,劳动部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5号)中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所以,劳动部该通知成了实践中违约金...[详情]

  •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往往在一份协议中同时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义务,比如订立《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常常导致人们一种模糊认识,认为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没有什么区别,二者是一回事。实际上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是两个不同...[详情]

  • 【基本案情】: 我于2009年3月1日进入某网络公司,公司与我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书》,约定我在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竞业禁止的事项,公司每月补偿3000元。如违反竞业禁止协议书,则应支付公司违约金2万元。2011年10月16日,我辞职。之后经...[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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