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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劳动纠纷律师问答(六)

【 来源:天津劳动律师咨询网 】 【 发布时间:2015-09-22 22:56:25】 【 点击:598 】

天津劳动纠纷律师问答(六)


二十六、上班时间互撕算工伤吗?


天津劳动纠纷律师解答: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所谓“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应理解为他人因不服从履行工作职责的管理行为而施加暴力对职工造成的伤害,该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应具有因果关系。属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应当依法认定为工伤。


二十七、自愿加班受的伤算工伤吗?

天津劳动纠纷律师解答: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为履行工作义务,在法定限度内,在用人单位从事工作或者生产的时间。虽然员工是在下班后自愿加班的,但是,员工加班从事的是公司规定的劳动内容,并且员工经常自愿加班的情况公司早已知悉,也未加以制止,员工的工作成果也属于公司享用,员工完全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二十八、试用期合同是否可以单独约定?

天津劳动纠纷律师解答:

根据法律规定,试用期不可单独约定,只有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时,才可以约定试用期,而不是试用期满后再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另,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也不得约定试用期。


二十九、试用期内劳动者享有那些权利?

天津劳动纠纷律师解答: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应当享有全部的劳动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还包括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的权利。


三十、试用期是否可以重复约定?

天津劳动纠纷律师解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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