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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劳动争议律师谈员工代打卡即开除合法吗?

【 来源:天津劳动律师咨询网 】 【 发布时间:2015-09-13 16:27:58】 【 点击:773 】

天津劳动争议律师谈员工代打卡即开除合法吗?


案情简介:

杨某自从1998年8月入职后某超市,担任店长职务。 2012年1月6日,2012年1月7日,2012年2月15日,杨某因工外出未归,就让其下属李某代其打卡。2012年3月,某超市合规部发现代打卡情况,要求杨某与李某就上述事情分别写了检讨书,呈报给公司。2012年3月23日,公司口头通知杨某与李某自2013年3月24日起双方解除劳动关系,2013年3月29日邮寄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杨某让下属代替刷考勤卡,考勤记录弄虚作假,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根据员工行为奖惩办法3.4.5条之规定,公司决定于2013年3月24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收到该通知后杨某委托律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仲裁请求:

1、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76980元。   

2、请求支付2012年1月3天加班费2034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509元。                                 

3、请求支付未休年假20天工资13562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3390元。

4、请求支付拖欠的工资7374元(自2012年3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及25%的经济补偿金1844元。       

5、请求支付2012年4月1日至2012年4月20日工资6796元。      

6、请求支付2011年度奖金11061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2765元。               

7、请求足额补缴2003年1月1日至2012年3月份社会保险费;


仲裁结果:

1、某超市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杨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76980元。

2、某超市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杨某2012年3月1日至3月23日工资6441.65元及25%经济补偿金1610.41元,合计8052.06元。

3、某超市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杨某2011年度奖金11061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2765元,合计13826元。

4、驳回杨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某超市不服仲裁裁决,收到裁决书后即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官认为,某超市的《员工手册》合法,杨某作为该超市的员工应该遵守其规章制度,某超市依此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作出一审判决如下:

 1、原告某超市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被告杨某2013年3月1日至2013年3月23日工资6441.65;原告某超市无需支付被告杨某25%经济补偿金1610.41分。

2、原告某超市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被告杨某2012年度奖金11061元,原告无需支付杨某25%的经济补偿金2765元。

3、原告某超市于无需支付被告杨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7698元。

4、驳回原告某超市其他诉讼请求。

收到一审判决后,杨某不服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的事实与理由如下:

 1、一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应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上诉人作为店长,其工作地点并不局限于店门,经常需要陪同上级领导到各店巡查、参加上诉人各种会议,在正常出勤但又无法及时回店打卡的情况下请同事代打卡,与实际考勤情况相符,并不属于被上诉人规章制度中考勤弄虚作假不诚信行为。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存在考勤弄虚作假情形,明显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应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处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制定,未经公示,其制定程序违法,不能作为辞退上诉人的依据,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依据其规章制度解除与上诉人的劳动合同关系并无不当,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退一万步讲,即便上诉人的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合法,但其关于代打卡行为的处罚过于严厉,严重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明显有违公平、合理原则。


天津劳动争议律师认为:规章制度的合法性虽然是作为审判依据的必要条件,但并非唯一条件。现实中,依照法律规定制定、修改、决定规章制度的权力主要集中在用人单位一方,用人单位往往处于强势地位,用人单位难免会利用此权力更多地考虑自身的利益,而最终出台一些有倾向性的严格规定,这些制度往往具备形式上的合法性,但内容上不乏显失公平,有失合理性的成分。事实上,用人单位自行制定规章制度中惩戒解雇事项并非没有限制,惩戒解雇事项仍然属于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的组成部分,应当受到劳动法的约束,不能制定比法律规定更为苛刻的条件。同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对用人单位处理劳动者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如果单纯审查合法性,而不把握好合理性审查,显然并不符合公正处理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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