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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贴的发放

【 来源:天津劳动律师咨询网 】 【 发布时间:2015-05-28 22:55:28】 【 点击:590 】

   【案例】

 

王某于2010年3月入职A公司,担任助理一职,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两年,王某的基本工资为5000元/月,话费补助100元/月,住房补助500元/月、伙食补助400元/月。从入职第一个月起公司每月发给王某5000元的基本工资,王某曾找到领导了解此事,公司领导保证话费等津贴会在年底一次性给其发放。但是当公司年底发工资时,王某发现公司并没有把本年的津贴发放,遂找公司领导理论,公司一直用各种借口推脱,并没有给其明确的答复。王某遂于2012年3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相应的经济补偿15000元。公司答辩认为话费等补助属于公司的福利政策,不属于工资的一部分,公司可以不支付。

 

    问题:劳动者的工资都包括哪些,津贴是否属于工资的一部分?

 

【天津劳动律师点评】:

 

1、《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由此可见,凡是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应当支付劳动者的货币性收入都属于劳动者的工资范畴。

 

2、另外,关于克扣或者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但是,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一般仲裁支持25%的经济补偿,一审的时候不支持。

 

3、市规定延发工资时间超过七天的即构成拖欠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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