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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职务之便自改劳动合同 索18万年终奖被驳

【 来源:天津劳动律师咨询网 】 【 发布时间:2015-05-24 22:58:50】 【 点击:568 】

  原告牛某于2011年9月1日至被告某加拿大全资外资公司工作,因与当时的总经理贺某关系密切,被任命为总经理助理兼人事部经理。牛某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牛某的月工资标准为税前8200元。

 

  被告作为加拿大全资的外资公司,全部董事会人员都在加拿大,对于国内公司的经营状况并不放心,于是,公司将营业执照、公章、合同章、财务章、法人名章等,都寄存在一家加拿大律师事务所的北京代表处,公司的所有用章情况,都要用加拿大律所的律师进行监管,在律师与公司在加拿大的董事会确认后,才允许使用公司公章,并且要登记造册,由用章人签字。

 

  原告牛某的工作内容之一,就是将公司各部门的文件统一送到律师事务所,在律师的监管下进行盖章。每次用章后,原告都在用章登记表上签名确认。

 

  工作三个月后,公司总经理贺某就向牛某发放了年底奖金9万余元。这笔奖金,贺某在发放之前,向公司董事会进行了请示,但公司董事会并没有正面回答贺某的请求。然而,贺某还是让财务部向牛某的账户里打入了93000元。

 

  2012年5月,贺某被公司的董事会免职,同时,董事会也要求牛某对手头工作进行交接。牛某交接后,就到医院开了张假条,以生病为由不再到公司报到。

 

  公司再向牛某发了几个月病假工资后,向牛某提出协商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表示愿意向牛某给付相当于劳动合同上约定的工资数额的5倍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牛某最初同意了这个解决方案,却在签字之前临时反悔,额外向公司要求18万元的年终奖金。最终,双方没有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达成一致意见。

 

  牛某起诉到法院后,当庭出示了一份《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用以证明公司应向自己支付年度奖金180000元。对此,公司出具了由原告签字确认的、由律师事务所监管的用章登记表,该登记表中自2011年9月5日起至2011年9月21止,从来没有记录被告公司的公章曾经用于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

 

  最终,因为这份《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上的公章的加盖,不符合被告公司的管理模式,法院认定牛某对该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的取得不具有合法性,驳回了牛某对于年度奖金180000元的诉讼请求,并且依照法律规定,判决公司给付牛某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1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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