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后,如果单位不及时通知员工,而选择直接将员工辞退,这种《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惯有的做法,在该法实施后,将面临很大风险。按《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合同到期时公司没发出合同终止的通知,而直接辞退员工,将视为劳动关系依然存在,单位的行为属于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将面临双倍支付赔偿金。
【案例】
2001年5月,王先生到这家运输公司上班。2008年1月,双方补签了一年期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07年5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鉴于王先生的工作表现等情况,该公司并未打算与他续约。接下来是“五一”大假,人力资源部门没有通知王先生不续约。5月6日,大假结束后,王先生继续去上班却被告知,劳动合同期限已满,公司不再续签。
劳动仲裁委认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到期时,公司没向王先生发出合同终止的通知,直到5月6日才临时通知辞退,该情形应视为王先生与公司建立了一个新的事实劳动关系。在不存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时,公司向王先生发出辞退通知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仲裁裁决,公司按照王先生实际在公司工作的年限,一共向王先生支付了7个半月的双倍经济补偿金18000元。
【天津劳动律师点评】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员工不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到时候直接终止劳动合同,办理工作交接,结算工资,领取经济补偿等手续即可走人。
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终止劳动合同有3种情形: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工资待遇等)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终止劳动合同的,没有经济补偿;公司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工资待遇等)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终止劳动合同的,有经济补偿:公司和劳动者一方或者双方不予续订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的,有经济补偿。
“原有的劳动法规对此没有经济补偿的规定,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此才有经济补偿的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按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律师建议】
假设不设置劳动合同到期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单位为了避免出现与同一劳动者签订二次合同而变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稳定员工队伍,在做了成本、风险的比较后,更多的单位会选择与劳动者签订期限较长的劳动合同,也就解决了立法者担心的劳动期限短期化的问题。
鉴于关于劳动合同自然到期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各种理论存在着诸多缺陷,而且该规定的不公平导致在实践中受到用人单位反对,建议将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合同自然到期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予以删除,以使该法律的规定更加公平、合理,同时,也可以避免用人单位因惧怕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压低员工工资等问题。
2015-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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