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津劳动法律服务网!

首 页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

【 来源:天津劳动律师咨询网 】 【 发布时间:2015-05-21 15:12:00】 【 点击:600 】

【基本案情】:

我于2009年3月1日进入某网络公司,公司与我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书》,约定我在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竞业禁止的事项,公司每月补偿3000元。如违反竞业禁止协议书,则应支付公司违约金2万元。2011年10月16日,我辞职。之后经过一段时间,我成立与原公司有业务竞争的公司。2012年2月被原公司发现,原公司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我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直到提起仲裁时,原公司未向我支付竞业禁止经济补偿。请问,公司的主张成立吗?

 

【天津劳动律师解答】:

 

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

虽然劳动合同法已经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但是在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在劳动员工离职后并未支付经济补偿,在这样的情况下,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呢?

首先,从基本法律理念来说,用人单位在支付经济补偿方面拥有绝对的主动权。反过来看,要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不支付相应补偿的情况下继续履行竞业禁止,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用人单位不支付或者没有正当理由拖欠经济补偿,应当认定为竞业限制约定无效,劳动者不再承担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

其次,从法律规定上说,《劳动合同法》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而一些地方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释对此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江苏: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宁波:企业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不支付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竞业限制协议自行终止;

广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竞业限制协议。至工作交接完成时,用人单位尚未承诺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总而言之,用人单位不支付或无正当理由拖欠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立即不受竞业限制协议的约束。具体到本案,虽然天津对此问题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基于《民法》及《合同法》的一般原理及有关规定,您与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的协议无效。



专业: 一线诉讼律师,与公检法和媒体合作良好。
尽责: 整合律所优势资源,为客户控制法律风险。
保障: 集体研讨,主办负责,未达目标及时退款。

© 2009-2020 天津劳动律师咨询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