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张某是某单位领导的司机,他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张某每天在领导上班前下班后接送领导,有时领导临时有事也会通知张某出车,张某就这样忙了几年,从来没有拿过加班费。单位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后,张某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索要这几年的加班费。该单位辩称,张某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没有加班费。仲裁庭调查发现张某确实存在部分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每周超过40小时的情况,于是裁决该单位支付给张某超过标准工时总时间部分的超时加班费。
【天津劳动律师评析】:
我国目前实行的工时制度除了标准工时制之外,还有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中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定时工作制仅是采用弹性工时制分散工作时间进行机动作业,实际上仍应当按照标准工时制度确定劳动定额。如果此类劳动者每日工作总时间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总时间超过了40小时也应当获得150%的加班费。
2015-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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