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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解约操作不当,职工获赔偿

【 来源:天津劳动律师咨询网 】 【 发布时间:2015-05-17 15:27:10】 【 点击:487 】

【经典案例】

 

周某于2009年8月进入某电子公司任车床操作工,月薪2500元。2010年10月25日凌晨,周某轮值夜班,同事王某用周某的笔记本电脑看电影,被主任发现。几天后,公司人事主管找到周某,说公司决定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并拿出一份事先印刷好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签收回执单,要她看完后签字。周某马马虎虎看了两眼就签了字。

 

第二天,周某向劳动仲裁机关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8000元,未获支持后,周某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庭审过程中,公司出示周某当天签字确认的回执单。公司表示,“已悉阅并同意按照该证明内容执行”表明周某同意公司解除合同的事实和理由。周某表示,自己同意执行的是解除合同的事实,不等于同意解除的理由,公司也没有向她解释这句话的意思。日前,该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公司向周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00元。

 

【争议焦点】

 

法院为何判决公司支付周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天津劳动律师解析】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内容由公司印刷,属格式条款,在公司未向原告明示该条款内容的情况下,依照格式条款“歧义不利提供方”的解释原则,对格式条款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据此,法院认定,周某在签署签收回执单时仅同意解除的事实而非解除的理由。这意味着双方并非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电子公司还需说明有充分的解除理由。

 

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对何谓“严重”未作明确规定。一般来说,用人单位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其一,劳动者的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其二,劳动者的违纪行为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被列为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其三,规章制度合法有效并告知劳动者。即使周某的行为存在不妥之处,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显然处罚过重,构成违法解除。

 

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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