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某餐厅对职工的加班费作出“明码标价”,规定中午、晚上加班1小时5元;周末加班1小时10元;法定假日加班1小时20元。那些工资低的职工觉得单位的规定合理,但职工宋某觉得吃亏,因为按法律规定,单位应支付他的加班费,要比单位规定的加班费高得多。于是,他在辞职时要求该餐厅按照《劳动法》规定补足所欠的加班费差额。双方协商不成,宋某提起劳动仲裁,并最终获得了支持。
【评析】
《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20条规定: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一)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二)在休息日安排工作的,应当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三)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当然,如果单位“明码标价”的加班费高于职工法定的加班费标准,也是允许的。但是,如果职工工资差距比较大,那么工资比较高的职工,还是会觉得吃亏,认为公司处理不公,所以按照劳动者正常劳动所得确定加班费,更有利于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2015-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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