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2年5月31日,练女士休完产假欲返回公司上班,公司告知其岗位已被人代替。当年6月14日,公司安排练女士从事审价工作,练女士不同意未去上班。次日,公司安排练女士从事成本核算,她仍不同意依旧未去上班。2012年6月18日,公司安排练女士从事库房管理工作,她还是不同意未去上班。2012年6月27日,公司以连续旷工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2012年12月24日,练女士就此事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任何单位不得因哺乳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没有证实对练女士的三次调整岗位得到她的同意,其与练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遂判决公司支付练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24300元。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日前,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和《重庆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处于哺乳期的女职工的工作岗位时应征得本人同意,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2015-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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