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孙菡静是一家经贸公司的行政文员,也是入职11年的老职工。前年,37岁的她怀孕了,因为年龄大,怀孕不到两个月时出现先兆性流产,随后按医嘱在家保胎。不久,孙菡静的劳动合同到期,公司跟她商量,劳动合同顺延至她产假结束,到时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单位按规定向她支付补偿金,孙菡静表示同意。
去年初剖腹产后,她身体一直不好,后被查出长了乳腺瘤。因为每天要给孩子喂奶,医生让她哺乳期满后再做手术。去年6月,休完产假的孙菡静到单位找领导,希望能做完手术后再解除劳动合同,但对方不同意:“咱们已经约定你产假到期就解除劳动关系,不能违约。”
此后,孙菡静让老公将病休证明送到单位,但对方不收。不久,公司通知她去单位办理离职手续,她不知道自己是否该去。
【律师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以生产经营困难、搬迁、不能胜任工作等为由,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规定,劳动者患病时有权享受医疗期待遇。所谓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本案中,孙菡静在经贸公司工作11年,依据原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其中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
这就是说,孙菡静患乳腺瘤或者其他疾病,只要有正规医院开具的病休证明,她最多可以休12个月的医疗期,而这期间用人单位不能与她解除劳动合同。虽然生育前单位与她约定产假结束时解除劳动关系,但这不能成为不让她享受医疗期的借口。
2015-04-17
2015-04-17
2015-04-17
2015-04-17
2015-04-17
2015-04-17
2015-04-17
2015-04-17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办公地址:
天津滨海新区塘沽迎宾大道浙商大厦A座1706室
专业: 一线诉讼律师,与公检法和媒体合作良好。
尽责: 整合律所优势资源,为客户控制法律风险。
保障: 集体研讨,主办负责,未达目标及时退款。
© 2009-2020 天津劳动律师咨询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