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王先生于2010年3月10日与A投资公司签订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2010年3月23日,王先生与B物业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同日,王先生与A投资公司、B物业公司三方订立补充协议,约定王先生由A投资公司调至B物业公司,原与A投资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作废。
可截至当年7月8日,A投资公司才对其发出辞退通知,且当年3月至6月期间,A投资公司对王先生的出勤予以考核,并支付了在此期间的工资。不过,王先生认为, A投资公司未依法支付他在此期间的加班工资。故王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A投资公司支付解约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等。
【律师说法】
天津劳动律师评析:《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本案中,王先生与B物业公司及A投资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三方协议均有效,对三方均有约束力。所以,两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承担义务,A投资公司未按合同履行,所以已构成违约,其应当按照三方协议的约定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与A投资公司不是解除劳动关系,而是变更劳动关系至B物业公司名下。因此判决:被告A投资公司支付王先生加班费等费用。
2015-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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