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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龙纸业解除外包劳务用工协议违法吗?

【 来源:天津劳动律师咨询网 】 【 发布时间:2015-05-08 07:09:25】 【 点击:620 】

【基本案情】:

 

    2008年6月16日,新沙港疏港公路发生一起交通围堵事件,参与道路围堵人员约200人,为两家劳务公司向玖龙纸业提供的劳动用工。

 

    2007年12月,玖龙纸业就用工事项分别与两家劳务公司签订了劳务外包协议,协议于2008年3月开始履行。此协议约定由两家劳务公司向玖龙纸业提供劳动用工,并且双方就合同解除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

 

因技术升级革新,玖龙纸业对原料部部分岗位的需求大幅缩减。通过与两家劳务公司协商,各方一致同意提前解除劳务外包协议;同时,玖龙纸业综合两家劳务公司的需求,根据两家劳务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主动承担了对涉及的415名劳动用工的经济补偿等费用。据了解,劳务公司也正在积极对签约劳务工提供新的工作机会。

 

    为保障劳动用工的合法权益,在协商过程中,相关劳动部门受邀进行现场督导,并对劳动用工关注的劳动法律法规、经济补偿、人员安置等问题进行现场答疑。政府劳动部门、劳务公司对上述涉及人员,反复做了大量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经各方共同努力,截止2008年6月17日,上述415人已有411人与两家劳务公司达成协议,并已依法领取相关经济补偿金,后续的员工转移安置工作已在有序进行中。

 

    依照相关法律和《劳动法》要求,玖龙纸业已合法、及时地履行了相应法律责任。玖龙纸业仍将持续密切关注,并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圆满完成此次劳动用工安置事宜。

 

                                                     玖龙纸业公关部

                                                  二00八年六月十七日

 

【天津劳动律师点评】:

 

    据媒体报导,此前曾指责玖龙纸业是“血汗工厂”的香港机构SACOM公开表示,玖龙纸业此次解聘员工的做法不合法理,工人在收到通知后已即时被解约,这是严重违反法律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企业若在有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等情形时,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在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笔者认为,香港机构SACOM上述理由是很牵强的,它没有区分劳务派遣关系和劳动合同关系,因而导致理由出现错误。那么,玖龙纸业在本次事件中是否违法呢?笔者认为要判断玖龙纸业在本次事件中是否违法,必须了解劳务派遣用工中派遣协议的性质,派遣协议的解除等相关规定。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模式,与传统的用工方式有明显的区别,劳务派遣用工最大的特定就是劳动关系与用工关系相分离,表现为“有关系无劳动,有劳动无关系”的特征,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有劳动关系但无用工关系,与用工单位有用工关系但无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由劳务派遣协议建立合同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因此,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为民事法律关系,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为民事合同,受民法、合同法调整。既然双方为民事合同关系,则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可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解除劳务派遣协议,这种解除行为,属于合同双方的意思自治,无需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裁员”条件,只需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一致即可解除。解除劳务派遣协议并等同于解除劳动合同,因为被派遣劳动者与玖龙纸业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至于被派遣劳动者,其与派遣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派遣协议的解除如导致其失业或受到权利的损害,其有权向派遣单位主张相应的权利。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因此,从媒体所报导的内容看,笔者认为,本案中玖龙纸业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务派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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