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0年7月,张女士入职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岗位为商务拓展专员。双方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为3个月。在入职前填写的《应聘人员求职登记表》和入职当天填写的《员工入职登记表》中,张女士均填写的是“未婚”。
过了试用期,转正一个半月后的张女士发现自己怀孕了。这次意外怀孕,令张女士“已婚”的事实被单位发现。基于张女士入职时没有如实告知公司婚姻状况,北京铭万智达公司于2010年12月将其解聘。
【法院判决】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结果是用人单位败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是已婚还是未婚并不会影响其工作,这也不是用人单位正常营运的合理需求,单位以隐婚为由辞退张女士缺乏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的婚姻状况并非其从事商务拓展岗位的基本职业资格,亦非其履行岗位职责的实质性要件。是已婚还是未婚不会导致张女士不胜任这份工作,也不会对其工作效率和工作成果造成影响。也就是说,张女士的婚姻状况不属于与双方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二者不具有实际关联性。此外,张女士的真实婚姻状况并非用人单位进行正常营运的合理需要。张女士是已婚还是未婚并不会妨碍公司的正常经营,致其蒙受经济损失,或损害其他员工的合法利益。
用人单位在诉讼中已明确表示,在招聘时,单位对应聘者的婚姻状况并无特殊要求。因此法院认为,张女士隐瞒真实婚姻状况的行为并不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也不属于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张女士隐瞒已婚事实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
据此法院判决张女士所在公司北京铭万智达科技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与张女士之间的劳动合同,同时给付张女士工资损失。此外,法院判决也特别指出,张女士隐瞒婚姻的行为本身也是一种不诚实的行为。对此法院也给予了批评。
2015-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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