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女士入职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后,意外怀孕,公司却无故降薪,并且扣发产假期间工资,不发放未休年休假工资,为此,张女士提出辞职,并诉至法院要求科技公司支付工资差额、产检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合计三万六千余元。日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部分支持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张女士起诉称,其于2010年1月20日入职该科技公司,任职项目管理工程师。在职期间,科技公司无故拖欠张女士11个月的工资差额12100元未支付,并扣发产检期间的工资,2010年期间没有为张女士安排年休假。科技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故张女士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仲裁委以“张女士向本委提供的工资条不能证明科技公司扣发其产前检查工资,故对张女士要求科技公司支付产检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张女士认为裁决的认定理由不够充分,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科技公司:支付工资差额、经济赔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共计三万六千余元。
科技公司则主张因张女士提供的入职信息不实,且其业绩考核不达标,因此给予其降薪处理。张女士并未提供其产检的证明,且公司已经让其休过年休假。同时,科技公司也起诉要求不支付张女士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女士在2010年7月收到业绩考核通知,但其被降薪的处理是2010年3月即作出,而2010年3月张女士已经怀孕,综合看来,张女士被降薪并非是由于公司的业绩考核,由此支持了张女士要求科技公司支付工资差额的请求。关于产检工资,由于张女士提供了经公司有关领导签字的休假申请单,上标注事由为产检,而公司提交的工资表中记载有事假及病假扣款,综合上述证据,判令公司支付张女士产检工资。关于年休假工资一节,科技公司主张张女士休过年休假,但经查明,公司所称年休假期间为张女士的产假期间,因此,判令科技公司支付张女士未休年休假工资。另外,法院依法判令科技公司支付张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上述款项合计二万九千余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案件已经生效。
2015-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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