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吴某于2013年6月1日入职D公司。吴某与D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2014年5月8日 上午10点,吴某上厕所时在厕所内滑倒摔伤。
【争论焦点】:
吴某是否属于工伤?
一般情况下,在办公地点的受伤属于工伤。
【天津劳动律师提示】:
员工要求申请“上下班途中”工伤,企业如何判断?
1、在“上下班途中”工伤是指遭受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在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中。
2、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必须要有相关部门(一般为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证明书。
3、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等需本人为非主要责任。
【相关法律解读】:
2014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细化了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以及“因工外出期间”等问题,明确了特殊情况下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还对双重劳动关系、派遣、指派、转包和挂靠关系等5类特殊的工伤保险责任主体做了明确的规定。工伤新规将于9月1日起开始实施。
一、四种情形属“上下班途中”
《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规定》第六条规定中多处提到“合理”一词,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表示,理解这一条规定,要抓住的关键词就是“合理”。因为法律不可能规定那么具体,所以要本着同情保护受伤群体、弱势群体的前提,在合理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15-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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