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左某2001年3月1日入职于A公司,A公司与左某签订的最后一份合同的期限是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2013年10月12日左某收到A公司《续签劳动合同意向书》,并向部门经理表示愿意续签。后来左某和A公司在续签问题上产生了分歧,合同一直没有正式续签。2013年11月30日A公司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2013年12月30日左某开始请病假,2013年12月31日A公司向左某发出《劳动合同顺延通知》。左某递交了至2014年5月30日的病假单,其中2014年4月1日至4月2日期间的病假单未递交。A公司于2014年4月办理退工,合同终止日期2014年3月31日。
丁某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该公司的《劳动合同顺延通知》如下:
“您的劳动合同将顺延至医疗期情形消失时终止,如您的相应情形消失或不能提供正规医院的诊断证明原件或您的病假申请中断, 您的劳动合同将立即终止,公司将不就此再另行通知。”
【天津劳动律师提示】:
一、以“病假”等拖延合同期限怎么办?
1、首先需要确定该“病假”是否在医疗期内,如超过医疗期的,合同到期终止无需延长。
2、在医疗期限内应当顺延,一般无需与劳动者因延期而再次续订劳动合同,但应当发“劳动合同续延通知书”可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并明确告知提供病假相关证明。
3、在“医疗期满”或“病假情形消失的”劳动关系终止,应当妥善办理终止通知及相关离
2015-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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