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津劳动法律服务网!

首 页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你的年休权益兑现了吗?

【 来源:天津劳动律师咨询网 】 【 发布时间:2015-04-28 22:58:06】 【 点击:578 】

带薪休假制度是热爱生活的法国人最早创立的。在国外,休假早已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例如德国政府对不休假的个人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以此鼓励人们休假;芬兰政府则要求雇主向休假的人提供额外津贴,以保证他们有足够的钱外出旅行或消费,而不是只能在家中枯坐度过假期。但相比国外这些人性化的做法,我们身边还有一些用人单位甚至错误地认为,只要工资没有少发,社保费没有欠缴,就是合法用工。年休假是福利,安不安排、如何安排,单位有自主权。于是现实用工中,就会产生各式各样的争议。

 

这里值得重点提醒劳动者的有两个问题:一是工作年限的问题。因为假期的多少是根据工作年限来确定的,于是一些用人单位利用职工对休假政策的不熟悉,只算本企业工作年限,而将职工以往的连续工作年限排斥在外。实际上,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二是未休假可取得补偿。但一些单位为了逃避补偿责任,往往称职工不愿意休假,所以单位不用给补偿。对此《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由此可见,没有本人的书面提出,单位所谓的“职工不休”是不成立的。

 

休假权是行政法规明确的一项社会保障权利,所有的用人单位都应该严格按照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不折不扣地执行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科学合理安排职工工作时间,确保所有职工都能够享受年休假权利。如果用人单位不兑现休假权,职工完全可以采取举报投诉乃至对簿公堂的行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专业: 一线诉讼律师,与公检法和媒体合作良好。
尽责: 整合律所优势资源,为客户控制法律风险。
保障: 集体研讨,主办负责,未达目标及时退款。

© 2009-2020 天津劳动律师咨询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