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徐XX 男 1954年6月10日出生 汉族 身份证号码 320511xxxxxxxxxx
住址:天津市南开区XXXX
联系电话:135xxxxxx
被告:天津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XXXX 法定代表人:XXXX
联系电话:139xxxxxx
原告因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2014)第XX号仲裁裁决书(以下简称裁决书),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XXX元。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XXX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14年1月30日入职被告公司处,从事公司的保洁员工作,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原告在被告处工作至今,被告从未与原告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更令人气愤的是,2014年11月30日,被告在毫无合法、合理解释及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擅自解除了与原告的事实劳动关系。
原告认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同时,被告以原告工作表现不佳、工作不胜任单方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构成违法解除,应向原告支付经济赔偿金。
原告在2014年12月5日向天津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天津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2014)第xxx号仲裁裁决书。原告认为天津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没有认真调查、核实事实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花名册、通话记录,来推证双方劳动合同已签订,从而掩饰被告没与原告订立劳动合同的事实,该裁决是严重错误的,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显失公平、公正。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故具状你院,请求依法公正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天津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2015年XX月XX日
附:本诉状副本1份、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2份。
2015-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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