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天津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张三
住所:天津市xx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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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李静,女,汉族,身份证号: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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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不服天津市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XX号仲裁裁决,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1、判令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XXX
2、判令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XXX
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经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审查,做出了XX号仲裁裁决书。原告认为,仲裁裁决第二项、第三项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撤销。理由如下:
一、仲裁裁决要求原告向被告支付2014年11月工资的25%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依据。
二、仲裁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2014年1月1日至11月25日的年终奖36041.67元,明显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
1、该项裁决缺乏事实依据。
XXXX
2、该项裁决适用法律错误。
XXXX
综上所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原告作为依法注册的企业,始终遵守各项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任何违法情形。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诉求。
此 致
天津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2015-04-17
2015-04-17
2015-04-17
2015-04-17
2015-04-17
2015-04-17
2015-04-17
2015-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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