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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劳动律师在企业劳动争议方面的心得(六)

【 来源:天津劳动律师咨询网 】 【 发布时间:2015-04-18 12:53:06】 【 点击:1029 】

天津劳动律师在企业劳动争议方面的心得(六)资方如何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工时制度?

  如何处理:采用标准工时制、缩短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企业,在安排员工超出8小时之外工作时,若以后又不能安排补休,则要依法支付加班费。建议对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可以尽可能的执行不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不存在一个加班的问题,所以不需支付加班费,相对来说对企业是更为有利的。而生产线上的员工,则可以实行记件工作制,这样不受工作时间限制,也免除了加班计算的烦恼。而且,实行计件工资后,不用企业安排,员工为了多拿工资,会自己多花时间工作。

  只不过需注意的是,企业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必须事先经劳动局批准。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一般也应当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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