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津劳动法律服务网!

首 页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天津劳动律师在企业劳动争议方面的心得(二)

【 来源:天津劳动律师咨询网 】 【 发布时间:2015-04-18 12:37:23】 【 点击:627 】

天津劳动律师在企业劳动争议方面的心得(二)企业未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或迟延订立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建立劳动关系过程中由于员工自身的故意或者用人单位不重视,导致未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或迟延订立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是员工自身原因的,用人单位承担双倍工资赔偿的法律责任。

        依据《劳动合同法条文》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后仍未订立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实践中出现一部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时借故不签订劳动合同想获取双倍工资的现象以及劳动者自身原因如身份证没带等其他原因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具有证据意识,在书面通知送达要求其签订劳动合同通知时,应当有劳动者的签收证据或其它可证明已经向劳动者送达书面通知的证据。当然万一情况紧急,用人单位发现没有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及时要求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补签日期提前,在法律上一样是可以站得住脚的。


专业: 一线诉讼律师,与公检法和媒体合作良好。
尽责: 整合律所优势资源,为客户控制法律风险。
保障: 集体研讨,主办负责,未达目标及时退款。

© 2009-2020 天津劳动律师咨询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