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劳动仲裁要注意时效
典型个案:公司以王先生不能胜任工作,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其辞退。半年后,王先生得知,公司当初辞退自己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但是事情已经过去半年,王先生还能要求公司支付代通知金么?
天津劳动法律师提示:要用好劳动仲裁依法维权,不要超过申请时效是前提。根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此,案例中的王先生虽然已经被公司辞退半年,但是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1年的仲裁时效,如果公司当初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王先生仍然有权要求公司支付代通知金。
考虑到现实中的复杂情况,法律还规定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特殊情况下时效可以延长。而且对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该1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需要提醒劳动者的是,出现争议,及时依法申请仲裁仍是首选。时间过长,各种情况变化,证据容易灭失,增加了劳动者维权的难度。
2015-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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