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发生工伤如何索赔?
案情简介
2010年1月,曹某进入上海某配件公司,担任操作工。双方签订了一份自2010年1月17日-2012年1月16日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每月工资2300元。
2010年7月,曹某在使用机器进行配件加工时,不慎受伤,当即被送入医院进行治疗。因伤情严重,曹某在医院治疗了4个月之后病情才相对稳定。出院后,曹某要求公司为其进行工伤认定,但公司却以其违反操作规定为由拒绝为其办理工伤认定。
曹某无奈,只得自行到公司所在区的人保局申请工伤认定,才发现原来其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已于2010年6月到期,现已被工商部门吊销。
曹某被人保局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为7级伤残。但是因为公司的营业执照被吊销,曹某无法获得工伤保险基金的理赔。
曹某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对其进行工伤赔偿。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发生工伤如何索赔”?
曹某认为: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现已经被人保局认定为工伤,并经鉴定为7级伤残。由于公司的营业执照已被吊销,从而造成其无法获得工伤保险基金的理赔,这完全是因为公司的过错所造成的。所以这个责任应当由公司来承担,故要求公司对其进行工伤赔偿。
公司认为:曹某是因为违反规定的操作程序才造成伤残,公司已经支付了其所有的医疗费,从人道主义已经尽职,所以不同意再支付赔偿金。
仲裁结果
仲裁庭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而继续用工的,属于非法用工。若该用人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由该用人单位向伤残职工给予一次性赔偿。现在劳动者已经被人保局认定为工伤,并由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为7级伤残,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对劳动者进行工伤赔偿,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天津劳动律师点评
这是一则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后工伤赔偿的案例,通过仲裁裁决,我们可以看到国家法律法规对此有着明确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2010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又颁布了《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更加明确了非法用工单位的情形以及一次性赔偿支付标准: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以上所列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一次性赔偿金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这里的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劳动者可以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机关、人民法院处理:
首先,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
其次,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2015-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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