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出差遇车祸算不算工伤?
案情简介
2010年5月,刘某进入上海某广告公司工作,并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11年1月,在公司的安排下,刘某去无锡拜访客户。不巧,在请客户吃饭后乘车回酒店的路上发生了车祸,刘某受伤入院,直至2011年3月出院。
出院后,刘某向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被认定为工伤。但公司对人保局的认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法院依法将刘某追加为本案第三人。
庭审中刘某认为,自己是接受公司的工作安排到无锡出差的,出差在外的时间都应当视为工作时间。而且请客户吃饭也是此次拜访客户的工作之一,代表公司行为,自己在工作时间发生交通事故,理应被认定为工伤。
公司则表示,刘某吃饭后乘坐出租车回宾馆休息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是工作时间也不属于工作场所,故要求法院撤销人保局所做出的工伤认定。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人保局收到第三人的工伤认定申请,经过调查取证,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刘某为工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是正确的行政行为。故对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天津劳动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员工出差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可认定为工伤?
对用人单位而言,员工出差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或人身伤害事故等情形,究竟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一直是比较纠结的问题。对此我认为,这个问题应当区分不同情形,不能一概而论。
根据2011年1月1日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
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它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对照相关法律规定,我认为:
1、员工受公司安排或经公司同意到外地出差,出差期间本身属于工作场所的延伸,即由原来单位的工作场所延伸为出差地工作。员工在出差地因为工作原因外出的时间也属于工作时间。
2、员工在出差来回的交通工具上,或者在出差地见客户、去工作的来回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被暴力袭击、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应当属于工伤。也就是说员工因为接受公司安排外出工作受到伤害,同时伤害非员工本人原因或意愿引起的,属于工伤。本案就属于该情形,故该员工发生交通事故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3、员工在出差来回的交通工具上,或者在出差地见客户、去工作的来回路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这亦属于工伤。
4、员工在出差地非直接从事工作期间,因个人原因发生伤害:如在宾馆休息期间受到伤害,在出差地自行游玩时受到伤害、与他人因为私事起争执发生伤害等。在这种情形下,员工因个人原因发生伤害,这不属于工作原因,不应认定为工伤。
2015-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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