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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胜任工作能否拒绝调岗安排
案情简介
张某是上海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的一名操作工,2010年3月入职,与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入职时,公司将张某安排在印刷车间工作。半年后,张某独立操作。2010年11月,张某在一个月内工艺安排多次出错,导致印刷产品质量有瑕疵,公司认为张某不能胜任工作,故准备将其工作岗位调整至相对比较简单的手工岗位,并向其发出了书面的《岗位调整通知书》,通知其自2010年12月1日起到手工部门报到。
张某对公司的调岗决定表示不服,不愿意去手工部上班。公司表示这是合理的工作安排,希望张某配合。2010年12月1日,张某不但没有去公司的手工部报到,而且没有出勤。公司与张某电话沟通,希望张某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到公司手工部报到,但是张某表示公司无权单方调整其工作岗位。鉴于第二天张某仍未来上班,公司向其发出书面的《上班通知函》,希望张某先回公司上班,但一周后张某却依然未到公司上班。公司根据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以张某连续旷工3日以上,严重违法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张某对公司的解除决定表示不服,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公司与其恢复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能否拒绝公司的调岗安排?
张某认为,其确因能力问题在工作上有几次失误,但公司不能因此而调整他的工作岗位。
根据劳动法规定,调整工作岗位需双方协商一致,他不同意公司将其从印刷部调整至手工部,因此公司无权单方对其进行岗位的调整,更不能因其不服从公司的岗位调整而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公司认为,张某不能胜任工作,公司有权对他进行合理的工作安排。即使张某对公司合理的工作安排不服,也不能以旷工应对。公司已经与张某积极沟通,希望他先到公司的手工部报到,但是张某却擅自不来上班。根据公司规定,连续旷工3日以上者,构成严重违纪,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仲裁结果
仲裁委在经过审理后认为,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告知的,可以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员工对公司的调岗决定表示不服的,应当通过友好协商妥善解决,但在该问题未得到解决前,张某应当积极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现张某拒绝接受公司的工作安排,未履行相应法定义务,公司以张某连续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事实清楚。张某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难以支持。
天津劳动纠纷律师 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故在一般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的形式。但本案所涉及的情形并非一般的变更劳动合同情形,而是劳动合同法第40条所规定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调岗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就本案而言,对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如果用人单位对其进行调岗,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只要劳动者不同意调岗,则该法条将失去实践操作性。故根据法律的原意,我们认为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有权单方对劳动者进行合理的工作岗位安排。
对此,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若不能达成协议,则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对于因劳动者岗位变更引起的争议应依据上述规定精神处理。”
对于劳动者不服从公司的调岗安排,用人单位能否对其进行违纪解除?我们认为,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下,对劳动者的调岗应当具有合法性及合理性,在这个前提条件下,劳动者应当积极配合公司的工作安排,履行劳动合同相关义务。若劳动者不服从公司的合理工作安排,则公司有权根据相关规章制度处理。
2015-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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