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到期工作满十年能否要求改签无固定期合同?
案情简介
张某为上海某对外投资有限公司员工,2001年1月1日入职,合同期限为一年。之后,双方每年续签劳动合同。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公司与其签订了一份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2011年2月,张某在该公司连续工作已满十年,听说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凡是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公司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张某即向公司提出,要求公司从2011年2月1日起,与其改签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公司则对张某表示其2008年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不能要求将这份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于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事宜,待2011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再做决定。
张某对公司的答复不服,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劳动合同未到期,员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是否可以要求改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张某认为:其2001年1月1日入职,至2011年2月,连续工龄已满十年,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自己在公司连续工作已满十年,只要自己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公司认为:张某对于法律的理解有偏差,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是指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到期之后。而张某的劳动合同至2011年12月31日才到期,故公司无需现在就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仲裁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故劳动者要求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系属要求变更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变更劳动合同需双方协商一致。故张某单方要求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难以支持。
天津劳动纠纷律师 点评
本案涉及的是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原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也就是说,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在双方协商一致或续订、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则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案当事人原来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是2011年12月31日,而张某在2011年2月向公司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不属于“续订、订立”劳动合同,而属于“变更”原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根据以上规定,当事人对已经订立的劳动合同进行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现公司不同意变更,因双方劳动合同尚在履行期限内,张某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只能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劳动者在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时,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或劳动合同订立时,向单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如果劳动者没有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双方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2011年12月31日张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期满前,张某向公司提出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公司不得与张某终止劳动合同,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5-04-17
2015-04-17
2015-04-17
2015-04-17
2015-04-17
2015-04-17
2015-04-17
2015-04-17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办公地址:
天津滨海新区塘沽迎宾大道浙商大厦A座1706室
专业: 一线诉讼律师,与公检法和媒体合作良好。
尽责: 整合律所优势资源,为客户控制法律风险。
保障: 集体研讨,主办负责,未达目标及时退款。
© 2009-2020 天津劳动律师咨询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