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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律师的五大误区

【 来源:天津劳动律师咨询网 】 【 发布时间:2015-04-17 22:28:59】 【 点击:612 】


一、自认为不需要聘请律师

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有这种人,自认为法律无非只是一些条文,翻翻法条就可以得出答案来,聘请律师是多花钱,是多余的。持这种态度的人,很可能是他们曾经打过官司并聘请了律师,结果“输了”,最后就不分青红皂白将责任归结到律师的身上——律师没用。其实,有的案件并不复杂,但诉讼的结果却很复杂,看似对你很有利的,法院判决结果与你的预期大相径庭。造成这种反差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如你的期望是否有法律依据、你有哪些充足有力的证据,还有对诉讼本身是否有个正确的认识、代理律师是否正真用心工作是否有专业特长等等。

另一种情形就是有些人也接触过法律或官司没有聘请律师,而且有成功的经验,这样就盲目自信,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总认为法律或官司是一个再简单不过的事情,查查法条就可以解决。事实上,抱有这种认识的当事人处于极大的法律风险之中。法律是一门博大精深的学问,更是一项专业技能很强的工作,许多法律程序、证据和时效都是经过就不可逆转的。不提诉讼技巧的话,再说,法条和法的应用更是两码事。如果自己茫然行事,势必十分不利于自己权益的维护。

二、案件没进入诉讼甚至法庭审理阶段不请律师

很多当事人认为案件不进入诉讼就没必要聘请律师。其实,在平时一遇到法律问题就应向律师咨询,花费不多的咨询费(很多城市的律师事务所不收咨询费),却可避免不必要的金钱和时间浪费,实为明智之举。

有的当事人认为案子进入法庭审理才需要聘请律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询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聘请律师。民事行政案件从立案时起当事人就可以委托律师代理。法律这样规定是为了充分发挥律师的效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有的当事人对律师的认识还局限于电视、电影中唇枪舌战于法庭的形象,因此未能及时聘请律师代理或辩护,错过调查取证及采取对策的时机。尽可能早的委托律师可以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对律师作虚假陈述

律师受聘担任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其职责在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公平正义。但在现实中,有的当事人只选取对自己有利的情况向律师陈述,甚至向其出示不实证据。这样律师不仅很难掌握案件的真实情况,还会使分析和判断出现偏差,无法找出对当事人最有利的解决方案,甚至会导致败诉等结果的出现。

四、不能赢打官司的律师不聘

诉讼案件中,当事人需评估支出成本与获得收益的风险,因此最爱问的问题是“官司能不能打赢”。律师答复“能”的就聘,“不能”的就不聘。而事实上所有谨慎的律师,并不轻易得出“稳赢”和胜诉率多少的结论。诉讼活动需要依靠证据来还原已经发生的事实、说明正在发生的事实并阐明法律关系和法律适用。因此,律师最多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初步判断是否有利,妄称百分之百胜诉的律师,其本身违反执业纪律,也是极不负责的承诺。

五、只要聘请了律师自己就可以什么都不管

很多当事人认为只要聘请了律师,一切事情有律师操心。而实际是在你聘请律师后与律师保持和谐、积极的关系对案件的成败是相当重要的。作为律师,有责任定期以电话或会面的形式向你通报案件的进展情况;而当事人则应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如主动向律师提供证据线索,让律师及时、清楚地明白你对案件的期望以及想法等,对案件的最终胜诉或者减少损失是有很大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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