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 托 合 同
委托人(甲方): 当事人
受托人(乙方):天津xx律师事务所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 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王胜言/杨晶 律师为甲方代理人。在不损害甲方利益的前提下,遇有特殊情况,乙方可更换律师。
二、甲方授予乙方代为行使如下第 2 种权利:
1、一般代理;
2、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请求,进行和解,代为出具、领取相关法律文书等;
3、刑事辩护;
4、刑事代理;
5、其他:
三、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付代理费 元,代理人不以胜诉或败诉而增、减。
四、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给付代理费的,在乙方通知甲方补交代理费之日起五日内仍未补交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赔偿乙方约定代理费金额30%的违约金,双方如有其他约定,则从该约定。
五、乙方接受委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所收的代理费不予退还:
1、甲方委托事务违法;
2、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
3、甲方故意隐瞒与受托事务关系重大的情节,致使乙方造成严重失误的;
4、甲方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乙方无法正常履行职务的;
六、乙方在办理受托事务时,因乙方的过错使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七、乙方在办理受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受到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甲方经乙方同意,可以同时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但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形时终止:
1、接到法院一审判决书或调解书或裁定书或决定书;
2、接到有关部门裁决书或调解书或裁定书或决定书;
3、与相关当事人达成案外和解协议;
4、甲方决定撤诉,并经有关部门裁定准许(裁定包括口头裁定和书面裁定);
5、对方当事人撤诉;
6、其他:
九、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无正当理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代理费不予退还,办理受托事务费余额退还甲方;乙方无正当理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
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予以赔偿;
十、乙方保证认真办理受托事务,维护甲方合法利益;委托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乙方在办理委托事务过程中,应恪守职业道德保守甲方秘密。
十一、如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纠纷,双方协商解决。
十二、本合同未作约定的,依法律规定办理。
十三、其他约定: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 乙方: 天津XXX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015-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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