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文XX,男,汉族,1972年7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XXXXXXX11,身份证地址:四川省仪陇县三河镇XXXX,住址:天津市河西区西xxx。
申请事项:
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中的仲裁请求变更为:
一、支付申请人自2014年11月23日至2015年4月6日未签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9240元;
二、支付申请人2014年10月23日至2015年4月6日的加班工资差额1499.22元及25%的额外经济补偿374.81元;
三、支付申请人支付2015年3月、四月份工资240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525元;
四、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100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天津市XXX模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已经由贵委立案受理。由于申请人法律知识有限,在原来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中所请仲裁请求没有全面维护自己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经律师指导,为了全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委提交变更劳动仲裁请求申请书,将原来劳动仲裁申请书中的仲裁请求变更为上述变更事项。
此致
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15年3月10日
2015-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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