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为王胜言律师亲办的真实案例)
一、案情简介
1995年2月,刘某进入某铸造公司工作,2012年10月23日开始休病假,2013年5月公司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决定与刘某解除劳动关系,并于2013年8月27日向其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刘某不服,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3年1月至2013年8月期间每月工资差额319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1400元。公司接到仲裁委电话后,遂向律师进行了咨询,并决定委托本律师作为该公司的代理人。
二、案情分析
律师基于双方的劳动合同、公司经营严重恶化的证据及公司提供的其他材料,分析得出公司与孙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理由存在瑕疵。公司以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将刘某裁掉。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裁减人数超过了总人数的十分之一,属于经济性裁员,公司应当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将裁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才能裁员。但据公司介绍,其并未完成上述程序。因此,公司与刘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存在瑕疵,律师指出:在庭审中,仲裁可能会因此认定公司解除违法。综合上述情况,律师为公司制定的诉讼策略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中“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来解除劳动合同。
三、案件审理及结果
律师作为李某的代理人,参加了庭审。律师的代理意见是:公司与刘某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合法。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公司自2013年5月停止生产经营,因此,当事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因此,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仅需支付补偿金。
经过律师的努力,仲裁庭接受了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合法。
2015-04-17
2015-04-17
2015-04-17
2015-04-17
2015-04-17
2015-04-17
2015-04-17
2015-04-17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办公地址:
天津滨海新区塘沽迎宾大道浙商大厦A座1706室
专业: 一线诉讼律师,与公检法和媒体合作良好。
尽责: 整合律所优势资源,为客户控制法律风险。
保障: 集体研讨,主办负责,未达目标及时退款。
© 2009-2020 天津劳动律师咨询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