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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张先生诉某工程公司提成工资争议案

【 来源:天津劳动律师咨询网 】 【 发布时间:2015-04-17 08:32:45】 【 点击:680 】

一、案情简介
       张先生于2010年入职某工程公司,并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岗位为营销总监。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业务提成,基本工资为每月2000元,业务提成根据实际回款额的2%领取,销售业绩超出1000万的,按照3%领取提成工资。

      截止2010年6月,张先生的业务提成款已超过1000万,公司经商定要求变更提成办法并要求提高业务目标,张先生拒绝,公司遂向其发出解除通知书。本律师了解了张先生的情况及诉求后,代理张先生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请求。

二、案件分析
      律师拿到相关证据后对以下问题进行论证:
      1、业务提成是否属于工资,因提成报酬而发生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规定,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工资的确定方式,工资可分为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励工资、津贴工资等。在本案中,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业务提成。因此,本案的业务提成属于张先生的工资组成部分。故,劳动仲裁受理应当不存在法律障碍。

       2、其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职后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因此,张先生要求单位一次性支付提成工资在法律上不存在障碍,真正的难点在于如何进行举证,且由哪一方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没有形成回款,是否可以主张业务提成
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业务提成的前提是实际回款,但是,是否回款属于用人单位机密,劳动者并不掌握。这是一个很大的难点,也是对律师提出的挑战。

      经过律师研究发现,对于因工资发放而发生争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对是否足额支付工资承担举证责任,由于提成工资属于工资的一部分,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对是否支付提成工资负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没有实际回款的,那么王某的要求就可以实现。

 三、案件审理

      基于前述分析,律师在庭审中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1、关于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单方面变更当年业务目标问题。
我们认为,用人单位有权制定年度业务目标,且不需要和劳动者商量,这是用人单位固有的管理权力,劳动者不能以用人单位未与其协商而拒绝接受用人单位提出的业务目标。但是,任何目标的制定需要提前告知,在没有告知的情况下,不能对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在本案中,虽然用人单位试图要求劳动者接受2000万的业务目标,但是劳动者一直拒绝,因此,2000万的业务目标对张先生不发生效力。仲裁最终都没有采纳用人单位关于当年业务目标为2000万的主张。
       2、对于实际回款数额。
      法官利用其调查权,查询了相关单位,根据相关单位的回馈确定了实际回款的数额。

四、案件结果
      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五、小结
       目前,由于基本工资加业务提成这种工资发放形式几乎是所有业务市场人员的工资构成方式,因此,提成纠纷已成为劳动争议一大类型。在法律实务中,此类案件争议焦点主要为举证责任与提成条件成立与否的判断。本案就是一个较为典型的案例。今后,为了防止用人单位赖账,劳动者应当注意保存销售合同、销售发票等证据材料,并在合同中约定明确的付款时间,一旦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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